丹发改收费发〔2023〕2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执行丹东站前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丹东市金盾停车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丹金盾20231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按丹发改收费发〔2021〕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就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辆进出15分钟(含15分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二、17座以下(含17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辆次每小时5元,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为每辆次50元。

17座以上客车、2.5吨以上货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辆次每小时10元,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为每辆次70元。

   三、你单位应按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本批复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如国家、省及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发生调整,请按新政策执行;如相关设立停车场(泊位)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停车场(泊位)重新进行调整、设置,本批复自行废止。

届时你单位如继续实施经营与收费行为,请于期满前6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