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发改收费发〔2023〕17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丹东市第一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丹东市第一医院:

你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请示》收悉。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和《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丹价发20173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丹发改收费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15分钟(含15分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超过15分钟后按小时计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每辆次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收费20元/台次;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三、你公司应按价格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处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本批复自2023年4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在此期内,如国家、省及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政

策发生变化,请按新政策执行。如相关设立停车场(泊位)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停车场(泊位)重新进行调整、设置,本批复自行废止。届时,请于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丹发改收费发〔2022〕2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