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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报送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发布日期:2022-03-30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我委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辽信办发〔2022〕2号)的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惩戒措施,并将实施联合惩戒的落实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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